河南死刑保证书案当事人无罪获释后遭民事索赔

2013年07月25日04:19  京华时报

  京华时报讯 (记者孙思娅)河南“死刑保证书”案,无罪获释的李怀亮正申请国家赔偿,而被害人家属杜玉花、郭松章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上诉,要求李怀亮赔偿15万余元。昨天上午,此案件在河南平顶山中院开庭。

  被判无罪后又被诉民事赔偿

  在“死刑保证书”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怀亮无罪后,被害人家属杜玉花、郭松章一直请求检方就判决结果提起抗诉。同时,他们向河南省高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,要求法院判李怀亮死刑,并附带民事赔偿15万余元。最终,平顶山市检察院不予抗诉,此案的刑事判决部分生效。

  昨天上午,该案的民事部分二审开庭,法庭采取了不公开审理的方式。李怀亮的律师王永杰表示,此案刑事部分因“疑罪从无”理念,已有定论,但刑事被判无罪的李怀亮,又面临民事赔偿。王永杰认为,目前没有证据能支撑李怀亮杀人,附带民事上诉开庭的情况实在是少见,但是他并不认为此次开庭会对目前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。

  家属要求平顶山中院回避

  据李怀亮的律师王永杰介绍,在昨天的法庭上,杜玉花仍然认为李怀亮是凶手,并对案件提出了几点质疑。

  杜玉花指出,李怀亮归案后先后在公安机关供述13次,其中9次都做了有罪供述,关键性问题供述统一、具体,因此应认定李怀亮是凶手。同时,杜玉花还提出,平顶山中院10年间,曾作出死刑、死缓、无罪三种截然不同的判决,而且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时,法官曾接受央视采访透露案件审判秘密,因此平顶山中院应该回避此案。

  对于杜玉花提出的赔偿,李怀亮表示,自己没有杀人,并且已经被无罪释放,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李怀亮一方表示,案发现场遗留的血迹血型、脚印等客观证据都与李怀亮不符,仅仅有口供,不能定案。而对于案件管辖的问题,李怀亮一方同意平顶山中院管辖,没有申请回避。

  >>案件回放:

  2001年,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李怀亮因为涉嫌一起故意杀人案,被检察机关批捕。此后,此案历经三次一审判决,但判决都因为“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被上级法院驳回重审。2004年,平顶山中院在证据不足、争议较大的情况下,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,与家属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,即“死刑保证书案”。

  4月25日,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事实不能成立为由,判决李怀亮无罪,被关押了12年的李怀亮当庭释放。6月3日,李怀亮向平顶山中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,索赔379.67万元。

(原标题:李怀亮无罪获释又遭索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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